北京玩具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玩具协会(英文名称:Beijing To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BTA)。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地区玩具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团体、机构等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团结北京地区玩具生产、科研、经营、使用的单位及个人,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和玩具行业的发展。通过本会的有效工作,发展玩具行业,规范玩具产业,创新玩具品牌,提高玩具质量,维护会员和行业利益,繁荣北京文化市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玩具的需求,在为玩具企业服务,为全体会员服务的同时,更好地为党和政府的重要部署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民生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组织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扬威街1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制定并协助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为政府制定行业相关政策和法规提出建议; (二)贯彻宣传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向政府及相关机构反映行业的问题和诉求,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为会员做好服务工作;引导企业认识玩具产品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参与制定、宣传、实施行业有关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推荐先进企业和优质产品;鼓励和宣传优秀企业,推进开拓创新,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 (四)开展行业信息交流、信息发布、宣传介绍、业务咨询、行业评比、职业培训、招商引资、产品推介和国际、省际交往等服务;开展对外交流,发展同海外热心玩具事业的团体和个人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五)发掘、整理、研究、传承民间传统玩具,开发益智玩具,研制科技含量高的现代玩具;宣传玩具的教育和启迪作用,倡导购买安全、健康、优质玩具。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玩具生产、销售、科研、教育并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企事业单位或相关社会团体,以及在玩具领域有特殊技艺具有一定的影响或对发展玩具事业有实际促进作用的相关组织和部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时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领导理事会开展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协会重要工作事项; (五)领导协会财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根据会长办公会部署,在驻会领导指导下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